核心提示: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兴隆乡新生村十二社于2012年7月29日发生的“一死两重伤”案件,对被告人田风贵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审理判决有失公正,嫌疑对被告人...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兴隆乡新生村十二社于2012年7月29日发生的“一死两重伤”案件,对被告人田风贵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审理判决有失公正,嫌疑对被告人田风贵故意杀人罪涉嫌包庇。田军(田风贵的儿子)应当为田风贵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应当予以逮捕。此案的审判结果激起众怒,不逮捕田军难平民愤。理由如下:一、 田军的笔录不是如实陈述:
田军称其自始至终没去过案发现场。(2013年3月1日笔录)这笔录与事实不符,因为从犯罪嫌疑人田风贵2012年7月31日的笔录的第二页可以证实田军当时在案发现场;从被害人田风林的陈述可以证实田军在案发现场并参与打架;从被害人田兴河2012年7月30日陈述的第二页田军出现在案发现场。
二、 证人赵志忠、杨彦明、李桂花三人证言证明田军在案发现场。
首先,赵志忠证明看见田军身上有血,并拿铁锹拦着其去积极救助三名被害人,赵志忠及时拨打了120救护车,此人是第一目击证人(公安局没有对此人做调查);其次,杨彥明证言亦应当予以采信,其看见一个小伙子身穿白色衬衣,下身穿黑色裤子,衬衣右袖子,右下襟都有血,手里还拿着一把木把尖头铁锹,挡着他不让救人,后来知道这个小伙子就是田军,杨彦明当时拨打了110报警(此人公安局没有调查)再次,李桂花证言也证明田军袖子和胸前有血迹、手里拿着铁锹,挡住她不让进去救人,且威胁证人(“你要是往近走我就劈你”)。
三、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相互矛盾:
1、 原判决认定受害人田风祥是被告人用铁锹砍伤,但DNA鉴定中,铁锹上没有田风祥的DNA。
2、 原判决仅凭田兴河没有看到田风福打人的证言,就认定其他人没有打人。没看到不等于没有其他人打人。
3、 受害人田风祥的伤从照片就可以明确看出绝对不是圆头铁锹所伤,而且是在受害人仰面倒地后,正面所砍伤,所以原判决认定圆头铁锹砍伤明显错误。
4、 证人杨彦明、赵志忠、李桂花明确证实田军满身血迹,手持凶器,凶神恶煞,威胁抢救的群众,但原审却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定。
5、 被告人称述他只对田风祥砍了一铁锹,但司法鉴定报告却显示出二十二处伤。
6、 原判决认定的证言都是被告人家人的证言,被告人与证人包庇、袒护其他凶犯的可能性无法排除。
7、 没有搜查到砍斧不等于没用砍斧砍人。
四、 对被告人田风贵犯罪行为的定性错误:
1、 投案不等于自首。我国《刑法》规定,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案情的是自首。但被告人投案的目的是包庇、袒护其他凶犯,他没有如实供述案情,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2、 被告人行凶杀人后,又违反法律规定包庇、袒护其他凶犯,应当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因此,原判决不但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定性错误,而且遗漏罪行,依据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撤销。
五、 对被告人的量刑不够:
1、 被告人在案发后不但没有及时抢救受害人,而是首先到司法机关包庇、袒护凶犯。
2、 被告人经济条件相当好,但在案发后不但没有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而且其家人还四处扬言,就是不给受害人一分钱,他们有能力买通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的处罚不会太重。
3、 由于被告人及其家人的恶性引起当地大多数群众的不满,有数十位党员干部和群众联名写出书面材料,要求对被告人处以极刑。
4、 在讲和谐促发展的大好形势下,发生性质如此恶劣的案件,如果处罚不当,就会引起广大群众的不满。
5、 人民检察院也认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定性错误、量刑过低。
望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对被告人重新定罪量刑,责令当地司法机关追查逃犯,依据法律规定判令被告人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田军在三名被害人被其父亲田风贵伤害后阻止他人对被害人施救,最终导致被害人田风祥大量失血而死亡(田风祥尸检报告)。田军的实际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的构成条件,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田军的刑事责任。
和谐社会,法制中国,朗朗乾坤,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故意行凶杀人,失去人性。此行为在当地百姓中引起巨大反响,激起强烈民愤,社会影响极差,严重影响当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希望有关公检法司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严加惩处,用公平、正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神圣不可侵犯,让触犯法律的不法犯罪分子,尽快受到法律的惩罚,早日还受害人及其家属和当地百姓一片蔚蓝的天空。